“一次性告知”制度
发布时间:2015-06-23 浏览次数:1288
贵安新区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
“一次性告知”制度
第一条 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对前来中心咨询或办理业务的服务对象,必须按政策规定准确地给予一次性告知。
第二条 咨询的事项,按规定可以办理的,应说明办事程序和需要提交的证件、资料,并将中心印制的业务办理须知资料发给当事人,指明提交证件及资料的项目、名称,并告知办理时限和办理流程。
第三条 当服务对象提交的办理事项手续、材料不齐全的,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办的手续、材料和办理程序、受理时限。
第四条 对所办事项不属于责任人职责范围的,或有关规定尚未明确等特殊情况,中心经办人员要及时帮助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,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。
第五条 对不能办理的事项,明确答复不能办理的原因,耐心解释清楚。
第六条 被一次性告知需补办的材料和手续,补齐上报后经办人员要及时受理。
第七条 中心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一次性告知制度。对没有做到一次性告知,造成当事人多次往返办事或投诉的责任人,要视情节轻重,给予批评教育、诫勉教育或行政处分。
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