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首问负责”制度
发布时间:2015-06-23 浏览次数:1180
贵安新区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
“首问负责”制度
第一条 首问负责制是指服务对象到本中心各科室、业务大厅咨询或办理相关事项时,首位接待或受理的工作人员接待、解答、受理或者引导办理有关事项的制度。首位业务受理人即为首问责任人。
第二条 首问负责制遵循热情主动、文明办事、服务规范、及时高效的原则。中心各科室应当根据业务职能确定责任内容,实行首问负责制受理及处理结果情况登记制,建立登记台账,对来访人员的姓名、单位、来访时间、咨询或办理事项、结果等进行登记。
第三条 服务对象通过电话咨询、反映问题、投诉或举报的,接听电话的工作人员即为首问接待人。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,应认真负责回答;属于本中心其他科室的,应将相关的电话号码告知来电人,尽可能地为来电人提供帮助。
第四条 服务对象通过网络问政、电子信箱等网络平台反映的各类意见、建议、问题,中心负责网络管理的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负责人。
第五条 首问责任人在接待服务对象时,应主动亮明自己身份,做到态度热情、文明用语、服务周到,不得推诿扯皮,做到回答或解释问题清楚,指引去向清楚;做到接待咨询者热心,回答问题耐心,解决问题诚心。
第六条 根据中心授权,首问责任人对符合条件的申请,应当场受理。可以当场办理的,应当场办理;不能当场办理的,应当向服务对象说明理由;对于服务对象提交的材料不齐全、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,应当一次性告知所需补正的全部材料,并给予指导帮助;对把握不准的,或特别重大以及紧急的事项,首问责任人应当及时向领导汇报。
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。